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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排污单位,您有一封按证排污告知函请查收

各持证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按证排污近期重点要落实以下几方面:

一、做好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在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纸质和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变化、日常生产情况(包括原辅料用量、产品产量等)、污染治理运维情况、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情况等。

二、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内自行监测方案的频次、内容和方法,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对有关污染物种类还应当按证实施在线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自行监测结果应当按规定频次在浙江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上填报提交,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纸质和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自行监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频次比较高的也可以自己购买监测设备,但必须按规范做好质量管理。

三、编报执行报告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大部分排污单位执行季报和年报,要求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填报上季度执行报告,每年的1月底前填报上年度执行报告。

四、及时办理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五、及时完成整改

已收到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六、补办期限

为兼顾服务实体企业和严格执法要求,各持证排污单位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告知函》中所列事项,否则相应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的(每次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2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未延续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继续排污的(200000-1000000元),严重者将面临停业、关闭。按证排污事关排污单位的生产与发展,请务必高度重视。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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