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一企业被立案查处!面临高额罚款
自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市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上期以案释法,我们学习了一起涉危废违法案例,本期让我们聚焦一起一般工业固废违法案例,增强法律意识,严守环保底线。
2021年4月15日,瑞安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锦湖街道某锻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南侧有一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区,现场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50平方米,且部分固废边角料遗撒至路面,贮存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该公司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已对其立案,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该公司将面临着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隐患大,一旦遇到雨天,会导致固废通过雨水管道造成二次污染。
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固废法》对危险废物日常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还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各企业主务必吸取本案教训,“要像对待生产原料一样对待固体废物”,重视固体废物的贮存管理工作,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安全。
来源:瑞安论坛
文章内容、图片来源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