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平阳县首例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案件




2021年1月18日傍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监控中心内,执法人员紧盯大屏幕,紧张有序的对在线数据进行分析。突然,一名身穿羽绒服的男子戴着帽子出现在视频录像中,腋下夹着一个装有透明液体的矿泉水瓶,半侧身进入在线监控房,鬼鬼祟祟绕向氨氮在线监控仪后方,将仪器自动进样管拔出,插入自带瓶子内,并对仪器进行系列操作,随后氨氮在线监控数据出现异常波动。该男子自以为瞒天过海、无人知晓,殊不知其行为已暴露在信息化监控的“阳光”之下。

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发布以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不断加强“智慧环保”的建设力度,采用科技手段,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全天候无缝隙监管,不断深化精细监管,为精准执法、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此案便是依托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和浙江省污染源视频信号集成平台,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巡检方式,通过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执法手段发现并办理的平阳县首例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案件。
涉案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其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氨氮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涉案男子作为直接作案人员,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据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没想到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后果这么严重,真是悔不当初!”在公安机关审讯室内,涉案男子追悔莫及!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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