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生态环境免罚清单”,10种轻微违法行为满足条件可不予处罚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试行 )》(以下简称《清单》) 。省生态环境厅在生态环境领域深入探索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和执法制度体系,10种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实施后有何意义呢?

《清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重要举措,在生态环境领域制定实施不予处罚清单,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深入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清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生态环境领域的细化,是对我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5个方面,共10个不予处罚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作出守法承诺。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督促当事人诚信守法。
《清单》自2020年12月29日起施行 。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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