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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废气未完全收集,无组织散逸较严重,被罚!


  

2020年8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电泳漆,有有机废气产生。但电泳工序车间门窗敞开,有机废气未完全收集,无组织散逸较严重,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今日案例

浙江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密闭

空间中进行含VOCs废气生产活动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涂层加工及原材料研发制造。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中,电泳、固化工序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电泳漆,有有机废气产生。但电泳工序车间门窗敞开,有机废气未完全收集,无组织散逸较严重,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嘉环(海)罚字[2020]167号):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典型意义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02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特别是在夏季,气温升高、太阳辐射强烈,更有利于挥发性有机物与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大气光化学反应,加重大气污染。强化对VOCs的排放管控,必然成为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的一大重点。

0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来源:海宁生态环境,VOCs减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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