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发布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要求,开展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
各地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
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
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
现已完成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
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
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
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省普查对象数量49.78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43.18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0.55万个,生活源2.40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64万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100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2.28万吨,氨氮3.09万吨,总氮12.06万吨,总磷0.98万吨,动植物油0.88万吨,石油类470.02吨,挥发酚2.91吨,氰化物3.09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0.90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1.39万吨,氮氧化物48.86万吨,颗粒物35.55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78.79万吨。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43.18万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位居前3位的设区市:宁波7.75万个,台州6.74万个,温州6.19万个,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7.9%。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5.77万个,金属制品业5.43万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91万个,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7.3%。

(二)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业2.80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84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51万吨,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71.2%。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业0.06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2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02万吨,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58.8%。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业0.69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3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12万吨,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69.1%。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业97.20吨,农副食品加工业53.47吨,金属制品业31.35吨,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57.6%。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139.13吨,通用设备制造业80.76吨,汽车制造业78.42吨,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63.5%。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7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7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7吨,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99.9%。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2.43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59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04吨,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99.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7.18吨,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0.97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4吨,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88.0%。

(三)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36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43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4万吨,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65.0%。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66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13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67万吨,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69.6%。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16万吨,金属制品业2.66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33万吨,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46.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1.05万吨,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6.94万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6.42万吨,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44.5%。

(四)工业固体废物

(五)伴生放射性矿

(一)基本情况

(二)种植业

(三)畜禽养殖业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5.94万吨,颗粒物0.2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01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33万吨,颗粒物0.2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35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0.10万吨,颗粒物37.96吨,挥发性有机物55.43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0.35万吨,颗粒物115.79吨,挥发性有机物232.24吨。
注释: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指污染物从种植地块排出的量,非最终排入河流等环境水体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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