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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VOCs无组织废气超标排放被罚10万元!

11月13日,常熟生态环境局报道一则VOCs无组织违法排放处罚案例。今年8月份,该局执法人员对沙家浜镇某汽车饰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危废仓库内废油墨桶、废油墨渣、废活性炭等均未密闭保存,危废仓库大门敞开,现场有明显异味。对仓库大门外一米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无组织废气排放废气小时均值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处罚结果

01、对该单位罚款10万元;

0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什么是VOCs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是指:

非密闭式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间歇式的排放,在生产材料准备、工艺反应、产品精馏、萃取、结晶、干燥、卸料等工艺过程中,污染物通过生产加注、反应、分离、净化等单元操作过程,通过蒸发、闪蒸、吹扫、置换、喷溅、涂布等方式逸散到大气中,属于正常工况下的无组织排放,研究表明,6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VOCs物料: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

来源:常熟生态环境,VOCs减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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