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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42万+赔偿51万!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亮出宁波态度

因非法设立的炼油点泄漏导致周边水体污染,当事人蔡某被罚款42万元很多读者看到这里都会以为这起环境违法案件就此结束了,但就在不久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尚田街道等部门与蔡某达成一致,明确由蔡某负责赔偿和恢复治理受污染水体赔偿金额为510750.6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

污染河道,除了罚款还要赔偿

去年11月,在未经市场监督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蔡某将租赁的奉化区尚田街道一厂房私自改造为废轮胎炼油加工点,并非法利用废轮胎生产燃料油(焦化油)和碳黑粉。

今年3月1日晚上,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接到应急投诉,称尚田街道的一条河道发现了油污。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根据油污痕迹找到了这个加工店。

奉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副中队长雷滨表示,当时他们在检查中发现,该加工点当时并未进行焦化油生产,但有生产过的痕迹,并有大量的黑色油类存积在车间地面,厂区雨水沟内有大量的浮油存积,厂区外南面河道内有大量黑色油类漏出。

漏油的储油罐

原来,该加工点因储存油的槽罐发生泄漏,致使储存油通过厂区的雨水管道流入厂区外南边河道,造成大面积河道水体污染。随后,执法人员对相关水体进行了采样,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制止水污染扩散。

加工点地面漏油痕迹

对河面采取应急措施,铺设吸油棉

次日上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人员陪同蔡某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蔡某现场对加工点生产的焦化油因储存油罐破损泄漏至河道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当天下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蔡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蔡某对该加工点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和焦化油因储油罐破损造成焦化油泄漏至河道的事实予以承认。
根据检测,所采水样的化学需氧量9160毫克/升、石油类1680毫克/升,均严重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化学需氧量:100毫克/升、石油类:10毫克/升)。
随后,蔡某的废轮胎炼油加工点被立即取缔。因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和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分别对蔡某作出了罚款0.9万元和41万元的处罚。
同时,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启动了对这家加工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调查、评估、磋商等程序,蔡某同意赔偿510750.6元,包括应急处置费、受影响村民补偿款、水资源赔偿费及水质土壤检测费用等。目前赔偿金已赔付,受污染水体已得到修复。

磋商不成,还要提起民事诉讼

磋商现场

那这家企业为什么在罚款的同时
又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呢?
又是怎样的环境违法案件
当事人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呢?
这其实是因为2年前出台的
《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这里所指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根据这个实施方案,5种情形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❷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在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❺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则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含专家咨询、环境监测、勘验、律师代理) 等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近年来,宁波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涉案人员在承担刑事、行政处罚外,还需承担环境修复及受影响群体赔偿等费用,这有助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意识深入人心。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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