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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环境损害赔偿1600余万元!这些企业和个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严惩

危险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等
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构成严重危害
下面这些企业和个人
就因法律意识淡薄
擅自收集、处置、倾倒危险废物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受到了法律严惩

1

刘某某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

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有群众举报天津市武清区某镇刘某某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处置点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处置点主要从事废弃铅蓄电池(属HW49类危险)收集、处置业务,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对收购的汽车、电动车废铅蓄电池进行打孔拆解时,将产生废电解液(酸液、未经处理)(属HW31类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厂房内西北侧由3根硬质PVC管相连接的下水道内,该下水道未与其他管网连接,末端用塑料编织袋简单封堵,废电解液通过下水道口裂隙、PVC管连接处及封堵口处渗流至周边无防渗措施的土壤内。经监测人员对该厂房内下水道PVC管连接处积存废液取样监测,pH值为0.61,总铅为10.4mg/L。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与公安机关共同核验称重,该处置点现场处置的废铅酸蓄电池共计82吨。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六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该处置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公安机关已控制相关责任人。

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确认该举报事项属实,符合《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规定的奖励条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后,将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2

胡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酸洗污泥

承担环境损害赔偿16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胡某某等人将污泥等固体废物填埋在某大桥北侧一处田地里,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勘察、采样分析,结果显示,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于张家港市某码头与某山交界处、某大桥北侧长江滩涂地区倾倒酸洗水处理污泥。倾倒行为发生后,固体废物直接暴露于空气中。检测结果显示,涉事固体废物中重金属镍、总铬、铜等和无机氟化物的浸出浓度不同程度超过标准限值,判定此次涉事固体废物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损害调查评估区域内地表水及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地表水、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为无机氟化物,且超过基线水平20%以上。经量化,此次倾倒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400余万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560余万元。

查处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对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1.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胡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倾倒人袁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084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倾倒地所在乡镇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扣除应急处置等费用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00余万元人民币。

3

陈某、韩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服务指导。在下乡服务途中经常发现有电动三轮车载有废油墨桶沿途经苍南县某镇某社区某村级公路及小道后消失。随后,执法人员身着便衣在该区域蹲守勘察,发现经常有人在不同时间段,将废油墨桶运送到苍南县某镇某社区某一废品收购站进行交易,然后空车回程。

经查,陈某和韩某二人于2019年6月起,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无任何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事废油墨桶的回收、贮存、处置及销售经营活动。陈某、韩某使用金属打包机将废油墨桶压成块状后贮存在废油墨桶加工处置点简易隐蔽的仓库内。该仓库内现贮存有大量块状废油墨桶压缩品,散发出刺鼻废油墨味。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油墨桶内残留的未使用完的油墨及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为危险废物。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判定该加工点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经过磅质重,现场露天存放的废油墨桶为0.435吨、仓库贮存已处置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为28.45吨。经当事人陈某、韩某陈述,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出售4次共计100余吨已处置压缩成块状的废油墨桶至外省。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陈某、韩某及廖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涉嫌污染环境罪,苍南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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