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最新动态

废品收购站又出事了!非法加工废油桶超3吨,3人获刑!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后果很严重!

近期,根据群众投诉的线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金阳村的一家废油桶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有大量废油桶堆放且有部分已经被切割分装,且当事人无法出示环评审批材料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月2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决定立案并立即启动公安环保司法联动,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立即展开全面调查。

经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废油墨桶加工达半年多时间,处置的废油桶超过了3吨。当事人还将废油墨桶卖给了昆阳镇的一家废品收购站。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昆阳镇对废品收购站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废品收购站同样存在收购废油桶进行切割分装销售的行为,重量超过3吨。

执法人员当场就对危险废物进行查扣,并配合公安人员对2名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连夜审讯,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案件移送公安后,公安部门决定对2起有关联的案件进行并案侦查。目前已对3人刑拘,1人取保候审。

一个个废弃油漆桶经压榨或不经处理被随意堆放在泥地上,重量竟达21.2吨!面对检察官的审问,犯罪嫌疑人追悔莫及,“废弃的油漆桶我只是顺带收的,如果知道犯法,我肯定不会这么做!

但是犯罪事实已经存在,对环境也已造成伤害。该怎么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犯罪嫌疑人将会承担怎样的后果?

希望这个案件能够给大家一点启示

案件详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曹某某等人在海宁市长安镇某木材经营部旁无照经营废品收购,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废弃油漆桶的经营活动,并将收集来的废弃油漆桶经压榨或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堆放在泥地上,数量达21.2吨。

经检测,采样的土壤点位中有部分点位中的间二甲-笨、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污染了周边环境。

生态磋商

曹某某随意堆放油漆桶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5月7日,海宁市检察院向环保部门送达了《工作函》,要求环保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确定损害程度及赔偿数额,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6月4日下午,海宁市检察院应邀参加了环保部门举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根据协议,曹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13.105576万元。磋商会后,赔偿义务人曹某某当即缴清赔偿金。

起诉宣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鉴于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海宁市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5万。此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检察官说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树脂废铁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检察官提醒如果家中有使用过的油漆桶,不需要的话,不能随意自己处置,更不能拿来浸泡清洗物品。随意处置废油漆桶会严重污染环境,需及时委托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大声念出我的名字:

危!险!废!物!

没错我就是物如其名

不仅是废物还很危险

不是你能随意处置玩“混搭”的!

案件链接

沙发厂违规堆放喷胶废桶,严查!

 长沙县行政执法春华分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县某沙发厂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厂区靠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用于加工用喷胶废桶,数量为十八个,包装上显示废弃物性质为危险废物,现场堆放的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部分喷胶经雨水冲刷渗漏至地面。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沾染毒性或者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油漆桶、废油墨桶、废机油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

  该厂负责人谢某交待,之前该厂的废料有专门的房间存放和回收公司定时进行回收的处理,现该厂房准备进行改造所以才把这些废桶临时露天堆放。

废旧机油滤清器混入废铁堆,找罚!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某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废旧物资回收(含金属))时,现场发现其堆放的废铁中混有废旧机油滤清器,数量大约有100个。

  该滤清器里面的废机油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

以上两个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堆放在一起的案件

违反了哪条法律?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依法责令两件案子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日内改正,并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玩混搭"?

你就不怕有危险吗?

危险废物危害大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来源:危废2019

文章内容、图片来源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