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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罚】环保设施未验先投?企业要罚,负责人也要罚!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柯桥区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高档织物印染项目的生产,与环保审批及印染行业整体提升工作验收报告中的生产设备相比,该企业新增定型机5台、染色机61台、圆网印花机1台、数码印花机1台、烘干机5台。上述设备于2008年后购入并投入生产。

染色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纳管排放至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定型机废气配套喷淋+静电处理后高空排放,印花废气配套水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该企业新增生产设备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2020年3月2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分别对该单位及该单位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万伍仟元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故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针对“未验先投”的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了双罚制,即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的负责人。这有利于降低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参与、纵容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该条款列举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验收、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情形,都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作为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是知情并负有责任的,这种个人责任不因其属于职务行为而免除。因此,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双罚制”的例外

双罚的前提是:被处罚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具有完整的独立的人格,或拟制人格。换句话说,被处罚主体都应当有独立的财产权。否则,双罚就失去了意义,成为变相加重同一主体处罚力度的手段。


因此,个体工商户存在“未验先投”行为时,不适用“双罚制”。理由如下:个体工商户,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如果实施双罚,则是分别对个体工商户字号和经营者进行处罚,而实际支付罚款的都是经营者。


可见,适用“双罚制”是存在例外情况的。在具体应用时,要注意区分主体问题。如果被处罚主体没有独立财产权,对其进行处罚,实质是对拥有实际财产权主体的加重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环境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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