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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了解《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


《基准规定》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要求健全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沪苏浙皖在共同签署《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工作备忘录》的基础上,同步开展统一标准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修)订,有利于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什么?

《基准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

小编来带您了解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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