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执行28项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浙江省是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为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要求,2019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以下称《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现有企业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有关排污单位及时调整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截至目前
共涉及28项国家排放标准
具体清单如下:
2019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适用《通告》规定,相关排污单位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说明如下。
问:标准适用哪些行业呢?
问:是不是所有涉及VOCs的企业都要执行?
问:有机聚合物材料有哪些?
问:标准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主要有哪些注意点?
问:标准有哪些主要注意点?
答:2014、2016年,我省先后制定了《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015—2016),这2项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存在交叉。一是排放限值方面。国标未全面覆盖我省地标所规定的污染物指标,个别指标国标也未严于我省地标。二是去除效率方面。《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对“车间总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900kg/a”或“进口臭气浓度≥7000”提出了去除率不低于85%要求,《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015—2016)对“有机溶剂年消耗量≥50t/a”提出了去除率不低90%要求,这些要求在国家标准中未体现。根据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般规定,若现有地方标准中的项目排放限值严于新的国家标准,仍适用现有地方标准。
问:我省生产涂料、油墨及胶粘剂的企业规模差异较大,不少属于规下企业,规下企业要特别关注哪些问题呢?
答:为做好与国家标准的衔接,我厅积极推进《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015—2016)的修订工作,2019年12月启动了我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公开征求了相关部门、企业、协会和公众意见。近期,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相关部署,该标准已纳入长三角环境标准一体化制(修)订计划,并报长三角一体化标准立项,力争早日出台。
问:我省生产涂料、油墨及胶粘剂的企业规模差异较大,不少属于规下企业,规下企业要特别关注哪些问题呢?
典型移动缸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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