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签出首份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年中报告不是回顾,而是行动指南,对下半年工作的基础指南。年中报告,旨在复盘已过去的上半年,通过思考、罗列、分析与研究,总结工作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对下半年的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该企业地处瓯江边,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2019年11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经国家机构改革,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成一条铁质管道,沉淀池内部分超标生产废水直接通过此管道向瓯江排放,被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查处,责令其拆除擅自建成的入江排污口,并处于罚款十万元。
鉴于该违法行为对瓯江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事实,在对企业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启动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专业鉴定,该公司超标废水排放导致地表水体受到污染,根据实物量化法测算,排放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84933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长期以来,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一直存在。损害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这是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首要目的。”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鹿城区积极探索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立了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鹿城分局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流程图,明确各科室、监测站、各执法中队的职责分工,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证据收集以及后续鉴定评估、修复、资金管理等工作,确保做到应赔尽赔。
来源:温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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