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法院确认一份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6月5日,鹿城法院对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与温州市某沙石有 限 公 司(简 称“ 沙 石 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根据该协议,该沙石公司将赔偿 8.49 万余元用于环境污染生态修复。该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温州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2019 年 11 月,该沙石公司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成一条铁质管道,沉淀池内部分生产废水直接通过此管道向瓯江排放,排放废水量为1800 吨,排放的废水经监测水污染物指标 pH、悬浮物超标,对瓯江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事实。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该 公 司 废 水 排 放 导 致1083750 方地表水体受到污染,参考新安江的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赔偿费用为8.49万余元。
鉴于2020年初新冠病毒疫情对沙石头公司产能造成较大的影响,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与该公司经磋商达成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纳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1 月 7 日。6 月 5 日,双方向鹿城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该院于当日作出司法确认,认定协议有效。
鹿城法院介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经司法确认后,能够直接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若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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